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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期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湖南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HUNAN FUTURES ASSOCIATION,缩写为HN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据国务院所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省期货公司以及省外期货公司在湘营业部、本省期货交割库等涉及期货经营行为的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湖南期货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湖南期货业的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行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湖南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湖南证监局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期货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开展期货业的民间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在湖南境内从事期货业务或交割库等相关业务;
二、拥护本章程;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开展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期货交割仓库、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有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期货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确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协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六、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
八、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批准协会预决算;
四、审议有关议案;
五、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三项外理事会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八、在证券期货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九、证券期货及相关工作经历5年以上;
十、热爱并支持协会工作;
十一、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担任。但聘任制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六、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及工作人员
七、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 产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会员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终 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省期货业协会

二Ο二Ο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