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省内证券营业部期货中间介绍(以下简称“IB”)业务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湖南省期货业协会设立IB专业委员会,专门负责取得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会员单位(以下简称“IB会员单位”)在开展IB业务过程中的行业自律管理,并制定本IB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宗旨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营业部开展IB业务的相关规定,发挥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的优势,维护湖南省内证券营业部开展IB业务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对IB会员单位的IB业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对IB会员单位开展IB业务的行为进行自律管理,促进湖南省内证券营业部IB业务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开展IB业务的相关规定,在湖南省期货业协会领导下拟定湖南省内证券营业部IB业务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并监督执行,教育和督促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等。
(二)依法维护IB会员单位开展IB业务的合法权益,经常收集IB会员单位在开展IB业务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为IB会员单位开展IB业务提供积极的帮助。
(三)调解IB会员单位之间、IB会员单位与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会员之间、IB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有关IB业务的纠纷,受理对IB会员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
(四)负责组织对湖南省内证券营业部IB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IB业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IB业务的理论研究,组织IB会员单位开展IB业务的经验交流,探索证券公司开展IB业务的业务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就IB业务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协会和监管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广大投资者开展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培训及投资者风险教育,为IB业务的正常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七)向协会建议表彰奖励在IB业务开展过程中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IB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对违反协会自律规则者,建议按照协会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八)积极开展和促进与省外证券公司IB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九)协会赋予和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 员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业内有一定声望和良好的执业信誉;
(二)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与丰富的期货从业经验;
(三)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
(四)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五)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IB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IB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IB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IB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IB专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IB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一)享有IB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IB专业委员会通过协会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IB专业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IB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IB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IB专业委员会给予的处罚有咨询的权利;
(七)IB专业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IB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IB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协定、规范和规则等;
(二)执行IB专业委员会代表协会拟定的决议;
(三)积极支持IB专业委员会工作,依法维护IB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IB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IB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按IB专业委员会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IB专业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七)IB专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委员会构成应符合代表性、专业性要求。
第九条 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九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由会员单位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条 委员会可聘请资深专家作为委员会的专家顾问。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1/2,经主任委员批准,专家顾问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和参加委员会的专项活动。
第十一条 首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理事会聘任。以后各届委员会委员由前一届委员会协商提名,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可连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期两年,可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IB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理事会解聘:
(一)严重违反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纪律的;
(二)在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三)累计四次请假不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协会纪律处分的;
(五)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理事会批准的;
(六)调离本行业的;
(七)理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IB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委员权利,或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列席会议。每位委员只能接受一位委员的授权。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及授权范围,由委员单位加盖公章,将原件送交协会。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自动退出委员会或不再成为委员会委员后,委员会应等额补充新委员。新委员经委员会协商同意并报理事会批准后聘任。新委员的职务和任期与被替补的委员的原职务与任期相同。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协会理事会提名,可临时增补委员,并需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增补为委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员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委员会成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组织起草会议文件并提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会成员;
(三)参加委员会会议,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
(四)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五)办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报协会理事会并送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安排下阶段工作。会议结果由主任委员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专业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
(二)理事会或会长提议;
(三)主任委员提议。
第二十二条 在情况特殊时,委员会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确定,委员可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会议议题。会议议题应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决议须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授权,委员不得擅自以协会或委员会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有关协会或委员会的重要事项由协会秘书处以适当形式统一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六条 对与委员会委员或委员所在单位有个案关联的事项在表决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经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修改由委员会提出,并将修改意见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归湖南省期货业协会。